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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2421号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421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楠。委托代理人魏月娇。被告姜蔓。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起至2015年9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195.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滞纳金314.6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秦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晓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