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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468号

周银香与邓永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银香,邓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468号原告周银香。委托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永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银香诉被告邓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银香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银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周银香负担。

审 判 长  徐 菁

审 判 员  吉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春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