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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613号

刘登信与蔺胜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登信,蔺胜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刘登信。被执行人蔺胜江。申请执行人刘登信与被执行人蔺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滩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刘登信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蔺胜江下落无法查找,其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八滩镇八滩新城1-202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处置时间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滩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