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郭志涛。被执行人李伟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涛与被执行人李伟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 楠 更多数据:
郭志涛与李伟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郭志涛。被执行人李伟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涛与被执行人李伟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