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1612号

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与程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男,1980年2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墨玉县。被告程敏,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与被告程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麦麦提阿卜杜拉·麦麦提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61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米海尼沙·依米提

审 判 员 张      志      丹

人民陪审员 史      广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玉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