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霞,女,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林,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李艳霞与被执行人孙吴县西兴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孙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3)孙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