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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纸商初字第105号

崔某与赵某、王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某,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纸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赵某。被告王某(系赵某之妻),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崔某被告赵某、王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翟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俊峰

审 判 员  薛广坤

人民陪审员  郏守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