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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特1号

沈忠义、陈召秀、谢延均、沈艳、曹政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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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特1号

申请人:沈忠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人:陈召秀,女,住址同上。

申请人:谢延均,女,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谢宏智,系申请人谢延均母亲。

申请人:沈艳,女���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沈忠义,系申请人沈艳祖父。四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蔡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系申请人沈忠义女婿。

申请人:曹政权,男,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代理人:徐文超,男,住浙江省长兴县。系申请人曹政权外甥。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沈忠义、陈召秀、谢延均、沈艳、曹政权关于确认2016年1月25日在广德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中心达成的(2016)第000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沈忠义、陈召秀、谢延均、沈艳、曹政权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5日经广德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曹政权赔偿沈忠义、陈召秀、谢延均���沈艳各项损失52万元。2016年1月25日支付35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7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每次付款时联系受委托人蔡华。

二、为保证协议顺利履行,徐文超自愿担任曹政权的保证人。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黄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