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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终8号

罗某某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罗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8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2006年、2007年和2008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巩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9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5)巩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判决,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竹庆平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源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