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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235号

秦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35号

原告:秦某,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胡焕杰,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梁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丛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