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35号
原告:秦某,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胡焕杰,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梁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丛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