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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徐小红与被执行人恩施联运集团鹤峰景发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小红,恩施联运集团鹤峰景发客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徐小红,女。被执行人恩施联运集团鹤峰景发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志军,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红申请执行恩施联运集团鹤峰景发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永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标的为250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250000元,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徐小红申请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16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宋祖文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

审判员  杨 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