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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恢26号

靳油锤与被执行人赵新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油锤,赵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靳油锤,男,1972年5月3日生。被执行人赵新民,男,1962年9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靳油锤与被执行人赵新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新民和申请执行人靳油锤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履行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博

审判员 王 霞

审判员 刘瑛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炳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