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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329号

秦皇岛盛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盛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329号原告秦皇岛盛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葛条港乡解官营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智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程浩,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昌黎县二街碣阳里***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盛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被告,原告又无法继续提供被告的相关送达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信息,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本院无法有效通知被告应诉,应认为其所诉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皇岛盛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奇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齐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