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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345号

苗辰亮与天津乐享生活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苗辰亮,天津乐享生活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345号原告苗辰亮。被告天津乐享生活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f座507室。法定代表人李秀菊。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辰亮与被告天津乐享生活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辰亮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辰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傅美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