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调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宋英。被执行人张正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英与被执行人张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分配后未足额清偿全部债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