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更26号罪犯李翘虎,男,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山西省太原市。现羁押在永济监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并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翘虎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上诉后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以(2013)晋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于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翘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3次,嘉奖3次,余4.5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翘虎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3次,嘉奖3次,余4.5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罪犯李翘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翘虎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邓飞
审 判 员 刘乙龙
代理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