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774-2号
申请执行人:章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方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某与被执行人方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方某已履行本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旭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