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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774-2号

章某与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774-2号

申请执行人:章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方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某与被执行人方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方某已履行本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旭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