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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181号

钱薇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81号

原告:钱薇,女,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理人:钱立三,居民。系钱薇之父。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负责人:王英,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薇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钱薇的法定代理人钱立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钱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薇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钱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