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2号原告高元帅,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刘学权,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帅与被告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元帅于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元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元帅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宇
审 判 员 郭 敏
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