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2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中渡社区梯云路126号。负责人刘洋,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彭琪杰,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小敏,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被告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918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曙,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彭小敏、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小敏、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彭小敏、湖南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