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481-1号
申请执行人:冯林,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玉珠,该公司董事长。冯林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并依法足额划拨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案外人徽商银行淮北相淮支行以该款系保证金为由提出异议之诉,经查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异议之诉结束后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1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继东
审 判 员 张月华
代理
审判员 王曼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