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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481-1号

冯林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林,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481-1号

申请执行人:冯林,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玉珠,该公司董事长。冯林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并依法足额划拨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案外人徽商银行淮北相淮支行以该款系保证金为由提出异议之诉,经查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异议之诉结束后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1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继东

审 判 员  张月华

代理

审判员  王曼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