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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终120号

时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时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某,无业。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时某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5)福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时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时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某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时某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时某撤回上诉。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学泉

审判员  杨 芳

审判员  于文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