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4民初356号

郝来与鲍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来,鲍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56号

原告:郝来,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被告:鲍鹏飞,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鲍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来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郝来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小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楠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