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乔文斌,男,1973年10月5日生。
被执行人:杨正东,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姚华松,男,1962年5月2日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14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200000元并自2015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435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华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华松银行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代理
审判员 张素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