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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刑初102号

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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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2012年5月28日因容留卖淫被滑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1月12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出资,由孙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9时许到郑州市河南携程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牌照为豫AL7W**大众朗逸轿车一辆,孙某甲于当日将该车开至滑县交给陈某某。10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经其姑父李某甲居间介绍,开着租赁来的豫AL7W**大众朗逸轿车,在滑县新区“开元盛世”小区门口与侯某甲见面,并对侯某甲谎称,该车系朋友所有,因想提新车,手里缺钱,想用该车做抵押向其借款70000元。侯某甲信以为真,双方当晚即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息五分,扣除一个月的利息3500元后侯某甲给付陈某某66500元。2014年10月23日,河南携程汽车租赁公司通过定位系统发现租赁出去的豫AL7W**大众朗逸轿车异常停放,随后在滑县枣村乡付庄村侯某甲家中寻找到该车并欲将车开走,侯某甲报警,该案案发。2014年11月7日该车由滑县公安局枣村派出所发还给河南携程汽车租赁公司。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侯某甲人民币共计71500元整,取得侯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被害人侯某甲的陈述;3、证人孙某甲、李某甲、唐某甲、唐某乙、李某乙的证言;4、物证:孙某甲租车监控视频截图;5、书证:河南携程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单、租车及配套服务合同、领车��,借款抵押协议及借条,协议书及谅解书,陈某某户籍证明及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吕万众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