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韦修汉。被执行人李建辉。本院在执行韦修汉申请执行与李建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辉已全部履行(2014)马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马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茂善
审判员 覃明裕
审判员 覃 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林枝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