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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267-1号

韦修汉与李建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修汉,李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韦修汉。被执行人李建辉。本院在执行韦修汉申请执行与李建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辉已全部履行(2014)马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马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茂善

审判员  覃明裕

审判员  覃 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林枝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