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696号原告李元西,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代松林,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翟元英,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翟元明,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西与被告代松林、翟元英、翟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西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元西负担。
审判员 刘兆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俊双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