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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85号

王振义与孙吴县腰屯乡腰屯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振义,孙吴县腰屯乡腰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振义,男,1954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吴县腰屯乡腰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奎林,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振义与被执行人孙吴县腰屯乡腰屯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孙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