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382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楠。委托代理人魏月娇。被告叶佳。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起至2015年9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25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滞纳金394.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秦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晓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