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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3600-2号

袁平与孟祥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平,孟祥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600-2号原告袁平,女,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孟祥飞,男,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

原告袁平诉被告孟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诉至本院,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祥飞名下的位于聊城东昌丽都23号楼3单元38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进

审 判 员  席守田

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