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600-2号原告袁平,女,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孟祥飞,男,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
原告袁平诉被告孟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诉至本院,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孟祥飞名下的位于聊城东昌丽都23号楼3单元38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进
审 判 员 席守田
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