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27行初6号原告杨小波,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栋,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乔江,男,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波诉汤阴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杨小波于2016年2月5日以在诉讼过程中汤阴县公安局变更了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小波负担。
审 判 长 宋 飞
审 判 员 田青旭
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军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