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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字第1906号

苏国秀与陈立云、程芹容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岑溪市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字第1906号原告苏国秀。委托代理人关崇强,岑溪市马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立云。被告程芹容。被告程芹容的委托代理人李汉武,广西荣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秀诉被告陈立云、程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国秀于2016年2月5日以与被告陈立云及其父亲陈景才协商解决借款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国秀撤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元,由原告苏国秀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华

审 判 员  林丽梅

人民陪审员  李钊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洪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