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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77号

吴永英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永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77号原告吴永英,女,汉族,1963年5月8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伦,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涡阳县。负责人马汉东。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强,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英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从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