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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618号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康、吴金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康,吴金云,沈荣祥,潘龙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6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建康。被执行人吴金云。被执行人沈荣祥。被执行人潘龙林。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康、吴金云、沈荣祥、潘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商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