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被执行人朱道军。被执行人李荷花。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道军、李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334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中国银行滨海支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目前正在积极履行当中,因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3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