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商中路188号。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路强,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强吉,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义柱,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路强、李强吉、王义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路强、李强吉、王义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路强、李强吉、王义柱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50元,待被执行人路强、李强吉、王义柱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宝
审 判 员 高 营
代理
审判员 刘立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