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被执行人秦为康。被执行人王永成。被执行人孟九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秦为康、王永成、孟九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0332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商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成的工资已在另一执行案件中被冻结待划拨,且被执行人车辆暂无法扣押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