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307号原告张瑞卿。被告雷锡奎。被告刘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卿与被告雷锡奎、刘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卿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自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强金艳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