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昌久升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经营者许剑雄。委托代理人郑福新,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天津市金铭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发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畅,该单位员工。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昌久升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天津市金铭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金铭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昌久升建材销售中心货款1700529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金铭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昌久升建材销售中心以1700529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0元,由被告天津市金铭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市金铭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喜
审判员 陈振平
审判员 郭继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