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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273号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27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好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