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1行审1号
申请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腾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永国,总经理。地址:阳谷县石佛镇前睡虎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人社监理字(2015)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聊城市腾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拖欠职工申正坤、张保立、冯春兰等33人工资共计293491元,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5年4月10日将阳人社监理字(2015)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5年7月17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责令你单位依法补发拖欠申正坤、张保立、冯春兰等33人的工资共计293491元。申请执行人在递交强制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供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询问笔录、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工资表、履行行政处理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10日,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聊城市腾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阳人社监理字(2015)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聊城市腾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拖欠职工申正坤、张保立、冯春兰等33人工资共计293491元。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依法于15日之内支付职工申正坤、张保立、冯春兰等33人的工资共计293491元。该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4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理决定。2015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阳人社监理字(2015)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理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阳谷向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阳人社监理字(2015)第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树新
审判员 宋安林
审判员 邹公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苏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