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05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加工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加工厂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炳 来自:
宋某某与武汉市XX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05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加工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加工厂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