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058号

宋某某与武汉市XX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某,武汉市XX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05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XX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XX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XX加工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XX加工厂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