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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025号

钟伟志与曾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伟志,曾纪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025号原告钟伟志。被告曾纪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伟志与被告曾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 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廖永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