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025号原告钟伟志。被告曾纪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伟志与被告曾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 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廖永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