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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执异9号

泰安市万正物资有限公司与吕书平、杨素娥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安市万正物资有限公司,吕书平,杨素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8执异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万正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刚才大市场中路41号。法定代表人靳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书平。被申请追加人杨素娥,系被执行人吕书平妻子。本院在执行泰安市万正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书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泰安市万正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吕书平妻子杨素娥为被执行人。异议人泰安市万正物资有限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吕书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岱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吕书平未履行判决义务,现该案已由本院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被申请人杨素娥与吕书平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债务应由吕书平与杨素娥共同偿还。因此,申请追加杨素娥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吕书平与杨素娥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双方共同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泰安市万正物资有限公司要求追加杨素娥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杨素娥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高昱刚

人民陪审员  李丙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雁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