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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531号

李娅与张正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娅,张正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李娅。被执行人张正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娅与被执行人张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分配后未足额清偿全部债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郑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