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滑法执字第399号

碗留志申请执行碗振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碗留志,碗振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399号申请人碗留志,男,1951年12月6日生。被执行人碗振党,男,1954年11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碗留志申请执行碗振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碗振党与申请人碗留志已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碗振党支付给申请人碗留志一半的案款,申请人碗留志已经领取案款,下余利息及不足部分申请人碗留志自愿放弃不追究,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小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靳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