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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二初字第478号

王辉与常全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辉,常全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王辉,男,1982年8月21日生。被告常全盼,男,1975年12月10日生。关于原告王辉诉被告常全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辉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辉负担。

审 判 长  景素祯

代理

审判员  李燕华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