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478号原告王辉,男,1982年8月21日生。被告常全盼,男,1975年12月10日生。关于原告王辉诉被告常全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辉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辉负担。
审 判 长 景素祯
代理
审判员 李燕华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