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215号
原告:陈奕然,女,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朱衡,董事长。
被告:朱衡。
被告:安徽泓海化工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艺,董事长。
被告:张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奕然与被告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朱衡、安徽泓海化工有限公司、张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奕然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奕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奕然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朝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