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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215号

陈奕然与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朱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奕然,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朱衡,安徽泓海化工有限公司,张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215号

原告:陈奕然,女,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朱衡,董事长。

被告:朱衡。

被告:安徽泓海化工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艺,董事长。

被告:张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奕然与被告安徽众和达光电有限公司、朱衡、安徽泓海化工有限公司、张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奕然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奕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奕然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朝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