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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刑初79号

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33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11时许,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在其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胡庙村王庄98户自家老宅门口柿树林里面以及围墙外面播种罂粟种子,截止到2015年5月13日被查获,其种植的罂粟已接近成熟,经现场清点共计680株。经公安部物证检验:张某某种植罂粟植株检出罂粟特异DNA片断。阜阳市颍州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等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5)4198号物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阜阳市颍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意见书、证人方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涉案罂粟,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玉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程 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7、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