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246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告韩某某,男,回族,1986年02月0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霍 金 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如古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