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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246号

马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246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告韩某某,男,回族,1986年02月0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霍 金 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如古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